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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D广告牌戴紧箍咒 光污染有法可依

发布时间: 2014-02-25 03:09 作者: 浏览次数: 5 字号:

近日有市民反映,龙岗区龙平路与龙园路交会处的LED广告显示屏每到晚上就格外刺眼。这块LED广告显示屏正对居民住宅的窗口,夜间散发的光线严重影响多户居民的夜间休息,而且对过往车辆的交通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。近年来,龙岗区不少商家在店内橱窗和商铺外墙,以及楼顶、窗户上设置LED广告显示屏,造成了不少“光污染”,但因为现有法规不完善,因而有关部门陷入了“执法难”。

曾一度,LED广告显示屏的出现和分布率,被视为一个城市、一块区域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标志。大量的LED屏幕,每到夜晚,让城市变得流光溢彩。但城市人很快也发现,因为技术、管理等方面问题,LED屏幕的灯光很容易造成“光污染”,极大的影响居民起居及夜间交通出行安全。

但这些问题的存在,并不意味着LED广告显示屏就一无是处。这种信息和画面输出的介质,要比传统的户外、陈列广告更节约资源,传送的信息量更大。如果获得规范管理,LED屏幕的存在确实能够服务于市民的生活,带来更多便利,输出更多愉悦。

而今,LED广告显示屏给龙岗市民带来了较多的困扰,有关部门以现有法规不完善为由,拒绝或拖延行动,这是说不过去的。首先,并不是无法可依,去年9月1日起,新版《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》开始实施。《办法》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及后续管理的责任单位,即城管部门,而规划国土、交通运输、公安等部门也需依照既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。《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要求,“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,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,安装亮度调节装置,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”,这当然就能作为城管部门规范夜间扰民的LED广告显示屏的执法依据。据《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,如果广告设置单位限期不予改正的,城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。

在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,并没有对光污染的明确立法,但香港市民可以以LED屏幕设置单位侵权向环保等部门提出投诉,甚至发起诉讼。龙岗的环保等职能单位能否参照香港方面的做法,更为积极主动的过问困扰市民的光污染,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。

此外,就市民投诉的具体情况来看,LED广告显示屏夜间光线过强,甚至对交通安全造成影响。很显然,龙岗交警也有责任介入此事,积极协调区属其他有关单位,尽快排除这方面隐患。

如前述,LED屏幕本身并无“原罪”,让这种更新的信息和画面输出的介质,变成光污染的发射器,原因出在技术和管理上。只有对之加强管理,确保其依法依规使用,才能还原其应有功能和角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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